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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委老[2002]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精神,经研究,对本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提取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的使用仍按沪委老[2000]44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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