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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财企一[2002]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586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做好本市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要求
  此次检查面为已投产(经营)企业户数的10%,由各财政部门自行择户核查。核查工作可结合《会计法》执法检查进行,对已经进行《会计法》执法检查的企业不再重复核查,但可纳入此次核查面。

  二、核查时间
  各财政部门应在8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的书面总结和汇总表报送市局企业一处。

  三、核查内容  
  (一)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三)是否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规定,多提多摊成本费用;  
  (四)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是否得到保障;  
  (五)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  
  (六)中介机构执业情况是否规范。

  四、其他事项
  今后,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市局不再每年发文布置,由各财政部门按要求安排每年的核查工作,并在每年8月20日前上报核查情况的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附件: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核查情况汇报表(一)(略)
   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核查情况汇报表(二)(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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