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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建[2002]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7-15 | 生效日期:2002-07-15 |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为加强对住宅配套费的管理,促进本市住宅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就住宅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支两条线范围
收支两条线的范围暂定为现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收取、拨付的配套费资金。
二、收支计划
市住宅发展局每年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配套费)和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配套费和管理费),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定年度收支预算。
三、收入管理
(一)市住宅发展局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用于归集按规定收取的配套费资金。
(二)市住宅发展局将归集的配套费资金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集中解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支出管理
(一)市住宅发展局按市财政局核定的收支预算,每年分四批安排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用款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后,连同用款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出预算、经批准的计划和用款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资金拨付至市住宅发展局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
(三)经市政府批准安排的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实施的与住宅建设相关的其他支出,由市住宅发展局专项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
(四)按规定实行即收即返的资金,由市住宅发展局先作返回,并与返回次月将即返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五)管理经费的使用,由市住宅发展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至市住宅发展局。与区县相关的管理经费,由市住宅发展局核拨至各区县。
五、配套费收支决算、会计处理和会计报表编报,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69号文)执行。
六、市住宅发展局要按照《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等相关办法,加强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确保管好用好配套费资金。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七、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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