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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制定高压氧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2]4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2 | 生效日期:2002-08-15 |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
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开展的高压氧治疗项目,统一高压氧治疗收费标准,经我们调查和成本测算,决定对我市各医疗机构开展的高压氧治疗项目的价格作如下规定:
轮椅入舱加收10.00元/次,平车入舱加收20.00元/次。
以上价格为二级医院收费标准,三级医院可在此基础上加收10%,此规定于2002年8月15日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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