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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地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2000-01-10
 

   根据《商洛地区地本级党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地区财政局的委托,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进入地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的登记、审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及申报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进入地区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设备类经销企业:包括经销计算机和网络工程及外辅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及桌面印刷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各类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设备,移动电话、传真机等通讯器材及设备,摄录相机及编辑设备,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照相机及照相器材,机动车辆,工程机械,电梯、锅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材及文体用品的企业。
  (二)办公家具及办公生活用品、用具经销企业。
  (三)土建、安装工程维修企业。
  (四)机动车辆保险企业。
  (五)石油批零企业。
  (六)机动车辆维修企业。
  (七)文字、刊物印刷行业(企业)。
  (八)宾馆、饭店、酒店。

  二、供应商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及认定程序:见地区财政局商署财办[99]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请有兴趣进入地区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前来联系有关事宜。
  联系地址:行署办公楼2--04号
  电话:2328510 联系人:李平 谢新正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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