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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0]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16-12-11
 

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
  你们报来的“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新设合并报批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两所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注销“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

  二、经审核,所报发起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同意罗本金、谷杨、路世武、蔡晓东、钟平、袁龙平、刘四兵、周武重、殷建民、李正勇等10人为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伙人必须专职从事本事务所的工作。

  三、原则同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

  四、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原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及债权债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原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由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保管并负责接待查询。

  七、批准设立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后,请持本批复及有关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执业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到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请持新的执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刻制印鉴。

  八、请到市注协预留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新刻的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

  九、同意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请到市注协办理有关转所手续。

  十、原深圳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执业资格继续保留。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请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手续。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01月0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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