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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个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新颁布《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字[2000]4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25 | 生效日期:2000-02-25 |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近年来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8年颁布的《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进行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必须依据本《收费卡》所列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凡与本《收费卡》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符的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物价、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举报。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皖发(1998)2号、(2000)20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的规定,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上述文件要求不符和违反规定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并予以公布。今后,国家和省依据法律法规新增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将另行公告。
三、《收费卡》的颁布实施采取分级负责制。省负责《收费卡》的颁布工作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市级政府负责《收费卡》的组织实施和印制发放工作。各地要按照皖发(2000)20号文件要求,及时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放《收费卡》并监督落实。
四、依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行为。
五、各级物价、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情况的回访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立项、超范围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价格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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