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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向我省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用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0]7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2-20 | 生效日期:2000-02-20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8号)通知,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安徽省邮政管理局所属邮政企业拨付22623万元“收支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对安徽省邮政局1999年度向合肥市邮政局等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向省邮资票品局收取的744万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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