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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农银办发[2002]3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2002-08-01
 

资产负责管理部、营业部:
  为了规范自营黄金交易会计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规定,总行在金交所开立黄金交易保证金和库存黄金(实物)账户。
  (二)总行设立自营黄金交易台账,并按黄金规格设置分户账。
  (三)自营黄金交易的资金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拨。
  (四)自营黄金交易实际成本的结转,按照黄金交易规格采用“加权平均法”,实行当日结转成本,季末结转损益。
  (五)自营黄金交易发生的直接费用(交易手续费)计入交易成本核算。

  第二条 会计科目
  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总行进行自营黄金交易时,存入金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本科目下“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核算。
  自营库存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款项核算本行自营黄金交易中买入的,存放于金交所指定仓库的黄金。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设置明细账。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买入的黄金;贷方发生额反映卖出黄金时结转的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持有的黄金。
  黄金买卖。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核算总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中,卖出黄金款项及黄金成本的结转,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进行明细核算。其贷方发生额反映按实际成交金额卖出黄金的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卖出黄金的成本;余额如为贷方,反映卖出黄金的收益;余额如为借方,反映卖出黄金的损失。
  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下设立“黄金买卖收入”账户,核算自营黄金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下设立“黄金买卖损失”账户,核算自营黄金买卖业务产生的损失。
  库存黄金。本科目属表外科目,核算本行实际库存的黄金。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设立明细账。所有规格的黄金一律按假定价格“1元/克”为单位记账。

  第三条 存入交易保证金的核算
  总行增加自营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实时汇兑将款项划付金交所指定的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第四条 提取交易保证金的核算
  总行减少自营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发出提款指令,金交所指定其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通过实时汇兑划付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买入黄金的核算
  总行买入黄金成交时,根据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单(自营)”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六条 卖出黄金的核算
  总行卖出黄金成交时,根据交易系统打印“成交单(自营)”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贷:黄金买卖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七条 日终成本的结转
  日终,总行卖出黄金成交后,分别交易黄金的规格,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当日卖出黄金的成本。编制“黄金交易成本计算表”(格式见附表),分别黄金规格编制相关科目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黄金交易成本计算表”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定期装订保管。

  计算当日卖出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日初库存金额+本日买入实际单位成本×本日买入实际数量
  本日卖出单位成本=--------------------------
  日初库存数量+本日买入实际数量

  本日卖出成本=本日卖出单位成本×本日卖出数量
  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买卖
  贷:自营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八条 仓储费、运保费的核算
  发生仓储费、运保费时,交易所与总行清算。总行收到费用清单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 入库费、出库费的核算
  自营业务中发生入库费、出库费时,总行根据有关费用清单,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贷:有关科目

  第十条 黄金买卖损益结转
  每季季末,计算黄金买卖损益。

  (一)结转收益时,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买卖
  贷:其他营业收入--黄金买卖收入
  (二)结转损失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营业支出--黄金买卖损失
  贷:黄金买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
200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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