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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华怀公路擦耳至怀远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2]1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08 | 生效日期:2002-06-02 |
成都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华阳至怀远公路擦耳至怀远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成交公路(2002)2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华怀路擦耳至怀远段长51.46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0)195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从2000年12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止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该项目按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现已竣工验收。经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养(2002)123号文认定的改建工程总投资为16132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上级补助1576万元,地方自筹4124万元;有偿投入为10432万元(其中贷款2440万元)。试收费从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共收取车辆通行费894.6万元,支付利息594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成都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期限从2000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正式收费从2002年6月2日起。
四、正式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150号文。
五、收费站设置:在华怀公路崇双段30K+100M处设三江收费站,收费通道4个;在华怀公路崇怀段55K+900M处设锦江收费站,收费通道6个。
六、收费人员在现有公路职工中选聘,限制在5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八、九”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150号文的“七、八、九”。
十、要求加强公路养护,保证车辆畅通;严格控制支出,确保收费还贷率不低于75%。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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