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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2]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02 生效日期:2002-08-10
 

省政府外事办,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省外办《关于调整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的请示》(陕政外发[2002]43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等成本费用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省同类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因公出国签证、认证代办费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标准每人每证200元。此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标准每证(件)220元。此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66号、计价费[1997]1122号文件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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