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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新闻培训中心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08 生效日期:2002-06-01
 

大众日报社:
  你社《山东新闻培训中心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请示》([2002]第26号)收悉。你社对本系统(单位)的处、科级干部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收取培训费事宜,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2001]2号文件批准立项。根据该项培训成本核算情况,同意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教材费据实收取。培训班要严格按制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培训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款分离”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至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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