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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地质中学2002年招收外系统学生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服[2002]1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07 生效日期:2002-08-07
 

湖南省地质中学:
  你校《关于中请提高办学经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你校近几年的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2002年秋季招收外系统学生的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一次性办学经费:对自愿就读你校的外系统学生,可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初中每生10000元,高中每生12000元。
  2、学杂费和代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住宿费:对自愿住校的学生每生每期仍按原规定收取24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仅限你校2002年秋季招收的学生。接此通知后,你校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物价部门的检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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