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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地质中学2002年招收外系统学生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服[2002]1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07 | 生效日期:2002-08-07 |
湖南省地质中学:
你校《关于中请提高办学经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你校近几年的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2002年秋季招收外系统学生的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一次性办学经费:对自愿就读你校的外系统学生,可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初中每生10000元,高中每生12000元。
2、学杂费和代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住宿费:对自愿住校的学生每生每期仍按原规定收取24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仅限你校2002年秋季招收的学生。接此通知后,你校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物价部门的检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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