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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外来人口《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2]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2 | 生效日期:2002-08-01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取消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调整<暂住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函》(黑公函[2001]3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作的外来人口《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的外来人口《暂住证》为103毫米×73毫米蓝色人造革封皮,内含3张防伪套花底案纸,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5元(包括制证、运输、损耗、仓库保管以及登记、审批表等费用),全省执行同一标准,不得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暂住证》的办证范围和使用有效期按省公安厅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重新报批。
五、黑龙江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公(治)字[1993]24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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