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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物价局等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综[2000]2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2000-02-24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监察、物价、审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收执罚单位资金帐户的开设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8〕1667号)规定执行,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立银行帐户。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我市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逐步在全市推广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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