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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2000]0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02 | 生效日期:2000-02-02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1999]196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通知》的下发,是有效遏制和纠正不正当的“引税”行为,维护首都良好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坚持贯彻,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做好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税务登记的管理规定执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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