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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劳动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和《关于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劳社法发[2000]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15 | 生效日期:2000-03-15 |
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劳动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京财综〔2000〕117号)和《关于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劳动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
(2000年1月7日, 京财综〔2000〕117号)
北京市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你局收取的"因公负伤职业病劳动鉴定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1993〕厅秘字67号文件规范收费名称为"劳动鉴定费"。
你局收取的"蒸汽锅炉司炉操作证"和"热水锅炉操作证"合并为"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请你局持此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附件2: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
(2000年1月31日, 京价(收)字〔2000〕72号)
市劳动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具体收费规定如下:
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工本费为每证5元。
请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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