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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2000]第2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2-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对外合作开采海上油(气)田生产,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和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经研究,对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的,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相应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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