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2000]第2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对外合作开采海上油(气)田生产,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和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经研究,对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的,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相应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2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