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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0]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3 | 生效日期:2000-03-03 |
市科委:
你委《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调整项目评审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科发奖字(1996)050号文件精神,同意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会对申报科技基金项目的单位,收取的项目评审费由每项70元调整为300元。
市自然科学基金会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收据后,方可收费。
项目评审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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