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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成人招生、自学考试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0]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2000-02-29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调整部分招生报考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成人高考报考费由每科12元调整为25元。执收单位为市教育考试院。

  二、成人中专报考费由每科7元调整为10元。执收单位为市教育考试院批准的成人中专招生学校。

  三、成人大、中专自学考试报考费由每科18元调整为25元。成人中专自考报考费执收单位为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区县考试机构。

  四、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收取的成人高考招生经费由每人40元调整为50元。成人中专招生经费由每人35元调整为50元。

  五、硕士研究生考务费由每科12元调整为25元。执收单位为市教育考试院。

  六、自学考试论文指导答辩费由每人200元调整为400元。执收单位为委托单位。  有关单位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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