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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0]1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6 | 生效日期:2000-03-06 |
市外办:
你办《关于执行调整后的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京政外发[2000]5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鉴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的规定,同意你办办理的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元调整为每本50元。
请你办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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