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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0]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06 生效日期:2000-03-06
 

市外办:
  你办《关于执行调整后的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京政外发[2000]5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鉴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的规定,同意你办办理的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元调整为每本50元。
  请你办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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