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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体制改革试点幼儿园所及民办园所收费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0]1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2000-03-02
 

市教委:
  你委《关于办园体制改革试点幼儿园收费办法的函》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关于“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训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分担机制”的精神,经研究,同意经市教委批准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体制改革试点及民办托幼园所(含中外合作办园)的收费,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收抵支相对稳定的原则,由园所根据本园生均培训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自行制定保育费、伙食费等具体标准。民办园所(含中外合作办园)应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收支预算,保证国有资产应有的权益。
  上述有关园所需持市教委有关审批文件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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