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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外建筑企业进我省施工市场缴纳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常价房[2000]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2-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外建筑企业进我省施工市场缴纳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9]483号、苏财综[1999]2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外建筑企业进入三辖市施工市场缴纳管理费留成比例明确如下:
  1、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的9.6‰收取。其中:省3.85‰、市2.3‰、辖市3.45‰;
  2、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的15.36%收取。其中省5.76%、市3.6%、辖市6%;
  3、外省企业向境外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的9.6%收取。其中:省2%、市1.58%、辖市6.02%.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200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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