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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综字[2000]1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2-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为了便于各级财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全国性及中央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我部在《199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根据1999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编制了《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85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为了掌握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请各地编制截止1999年年底经省级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目录与软盘(用EX-CEL汇总)于2000年5月1日前报我部备案。
附件: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财政部
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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