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协字[2000]第1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2-02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编制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外宇[1999]626号)。为了将上述文件中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与财政部已经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贯彻执行,经研究商定,现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  及《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主管财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的特殊要求。对于财外字[1999]626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款规定的内容,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或单列附表着重披露有关内容。注册会计师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或要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外的其他业务质量保证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也应当遵循《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4号)的规定。

财政部
2000年2月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