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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教计[2002]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06 生效日期:2002-08-06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88元(含杂费60元,课本费23元,作业本费5元)。
  2、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156元(含杂费86元,课本费60元,作业本费10元)。

  二、“一费制”试行范围
  在全省45个贫困乡镇的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三、保证学校公用经费投入
  试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
  各中小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财务支出,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开展教学和管理等活动的正常运转。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用于购买课本。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的财务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和乱摊派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入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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