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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法[2000]5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2-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业务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职能。
财政部
20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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