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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2]134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8-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司法部:
你部《关于提高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司发函[2002]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通[2001]1号)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专用纸将由16开改为A4型,鉴于此,同意你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向各地公证机构统一发放专用空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张0.25元调整为每张 0.35元。
二、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中国公证员协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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