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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百色高中择校生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2]3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06 | 生效日期:2002-08-06 |
百色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报来《关于提高百色高中、祈福高中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百地价报[2002]09号)悉。为实行优质优价,促进百色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百色高中、祈福高中择校生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百色高中择校生费收费标准按每生每学期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由百色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收费标准方案,报百色地区行署批准后执行。祈福高中择校生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2]284号文执行。
二、百色高中择校生费收费标准确定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百色高中实施择校生收费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收取了择校生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不能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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