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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房3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02 生效日期:2002-09-01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一)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包括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购买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历史上从未登记过的房屋,下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套(以建筑设计为准,个人自建房按宗计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始登记费减半征收。
  (二)住房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为每套80元。
  (三)非住房所有权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宗收取。非住房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每宗收费标准为100元。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对农民建房不得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
  (五)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公开收费文件,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八、本通知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时间从2002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试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受理收件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02年9月1日以后受理收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房字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表(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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