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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2]102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8-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证交所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证交所市场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1007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7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于2002年8月15日招标,8月1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22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证交所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流通。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16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8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的债权注册确认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证交所登记公司进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4、在本期国债付息或还本时,财政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证交所登记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招标额160亿元,基本承销额40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3、本期国债每百元面值分销价格为99.9元-100.1元,承销机构在上述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4、场外分销部分应于8月16日至22日向证交所发出分销确认,证交所根据分销确认,于8月23日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采取单一价格竞争性招标方式(即“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招标利率上限。本期国债招标利率上限为2.80%。
3、投标限额。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10亿元。
4、招标时间。8月15日上午9:30--10:30招投标;10:40-11:00填制债权注册确认书。逾时未填制注册确认书,系统默认全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
5、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各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所在地终端,登录上述系统后投标。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2]1007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2年8月22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2570-0212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率为缴款额的1.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财政部
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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