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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办理2002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办建[2002]51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8-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02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贴息的计息时间:2002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的计息时间为2001年9月2日至2002年9月20日
二、贴息范围、贴息标准、中央单位贴息报批程序均按财建[2001]5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从2002年起,对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改变申报程序。具体程序为:项目单位→开发区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财建[2001]593号文件规定办理。贴息项目的认定,请科技部参与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各相关部门、企业应按照财建[2001]5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所属项目单位申请2002年度贴息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附excel软盘),逾期未报的,不予办理。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做到每一笔利息支付清单与借款合同、项目批准文件一一对应(含部门实行统贷统还项目),列示不清的项目,不予办理贴息。
请相关单位严格把关,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届时我们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比,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财政部
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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