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预[2002]5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8-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厦门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财预[2002]322号第三条第二款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的退库程序为: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于每月下旬向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专员办审批,由省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校验省专员办预留退库印鉴并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企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退税文件依据、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在开具“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已退付”专用章后退还企业)及复印件一份(省专员办留存)。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2年8月13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