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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房3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2002-09-01
 

漳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报告》(漳财综[20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期限为一年。

  二、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继续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闽财综[2001]9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漳州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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