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2]房3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3 | 生效日期:2002-09-01 |
漳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报告》(漳财综[20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期限为一年。
二、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继续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闽财综[2001]9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漳州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3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