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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试办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费40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2002-08-14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院校:
  根据教育部对我省试办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问题的复函精神,从2002年秋季开始,我省在部分院校试办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现就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软件高等教育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灵活性,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的精神,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各有关院校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为:三年制软件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为300元,五年制软件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为200元。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完成三年制软件高职专业学业所需总学分不高于112学分;完成五年制软件高职专业学业所需总学分不高于192学分。

  二、各获准承办软件高职教育的院校,在全省统一的最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软件高职教育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三、各有关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政策措施,这部分支出应不低于学费总额的10%,同时应结合本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或终止学业。当前尤其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各有关院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各有关院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有关院校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的学费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入学时开始执行,并试行一年。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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