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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对《关于劳动职介所是否收取下岗职工委托档案保管费的请示》的答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2]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2002-08-14
 

林甸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劳动职介所是否收取下岗职工委托档案保管费的请示》(林价呈[200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减轻下岗职工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下岗职工档案可由劳动职介所保管,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当地有关中介机构保管。下岗职工档案保管费不应由下岗职工承担,应由下岗职工原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承担。
  特此复函。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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