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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科技厅“项目评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2]116号 苏财综[2002]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2002-08-14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项目评估费”收费标准的函》(苏科计[2002]256号)悉。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估费收取行为,减轻有关单位负担,现同意将项目评估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每个不超过300元,高技术、攻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不超过500元。取消原按项目投资额1‰-3‰收取项目评估费的规定。
  项目评估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
  接文后,请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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