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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农民建房收费进一步明确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房服[2002]1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4 | 生效日期:2002-08-14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各地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有效地缓解了农民建房收费乱、负担重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针对我省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涉及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认真审核,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明确我省保留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并重申相关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民建房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土地注册登记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房服字[2001]300号文规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农民个人建房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有关部门不能强制或指定使用。
2、农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在农民自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二、对国家明令取消和禁止收取的收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凡与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均要一律予以取消。国家和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建筑取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向建房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要一律取消。凡以各种理由拒不取消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265号)精神,结合本通知,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要采取一定形式向农民进行及时公布和宣传,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并落实到位,对农民建房项目审批、建设、规划等全过程的各种收费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整顿,并加强日常监督。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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