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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外省市学生借读费军训费等几个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价费[2002]0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5 | 生效日期:2002-08-15 |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外省市学生借读费、军训费等几个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省市学生借读费
各公办中、小学外省市学生借读费的收费标准必须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沪价行(2000)第11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公办高中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初中250元;小学170元。各区县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做法,要立即停止并按全市统一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军训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军训不得收费。在军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学生个人的服装、住宿、伙食费用,根据代办的原则,按实际发生额向学生结算,不得营利;其他费用均由学校承担,不得转嫁给学生。
三、伙食费
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应与教职工食堂管理分开,账目分开,并建立学生食堂账目公开制度,每月向学生公布伙食费收支明细账目,接受监督。学生食堂结余应冲抵下月伙食费支出;超过5%的,应退还学生,不得用于向教师发放奖金和福利。
四、综合高中学费
按主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一般专业1500元,特殊专业2000元,艺术类专业不超过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一般专业1100元,特殊专业1300元,艺术类专业2300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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