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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本市进一步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计价费[2002]0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6 | 生效日期:2002-08-16 |
各区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纠风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切实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对本市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本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舆论先行,扎实推进,分段实施”的原则进行。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部署、协调;区县计委(物价局)、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县各级各类学校公示制度的组织、部署、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公示制度的组织、部署、协调;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
本市教育收费公示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从现在起到8月底为组织落实阶段,主要为动员布置、学校按要求上报公示内容、学校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公示;从新学期开学到10月底为督促检查阶段,由各级计委(物价)、教育、财政和纠风部门对学校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查处各种违规收费情况。
二、收费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示的范围
此次实行收费公示的学校主要是: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类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参照执行。其他教育机构今年暂不实行统一公示制度,但应向各级教育、财政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公示的项目和内容为,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学生或家长为对象的收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以及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如各级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中、小学代办费和课本费等。此外,学校认为应予公示的其他收费标准和依据也属公示内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的收费减免政策也应公示。
(三)公示的形式
各学校应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做到每个学生和家长在开学前都能清楚交费项目和金额。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因特网、校园网、学生(收费)手册、收费报告单、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公示。
三、几项工作要求
(一)各级计委(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除对本系统各项具体工作进行布置落实外,还应建立部门间经常性、多层次的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互通情况、研究明确政策问题、指导学校落实各阶段的任务。
(二)加大社会参与和宣传力度
为使教育收费政策家喻户晓,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深入人心,在实施收费公示的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代表等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现场报道等形式宣传收费公示制度。
(三)为了更有力地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与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回头看”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结合起来;要同减轻农民负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结合起来。
四、各阶段具体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阶段的具体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召开全市大会、学校收费公示内容备案、学校公示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教育收费政策等。
1、8月19日,市政府召开上海市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大会,对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行动员布置,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全市主要的教育收费标准。
2、全市大会以后至8月25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都要按规定将收费公示内容向有关部门备案。高等学校向市教委备案,其他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计委(物价、教育、财政对学校备案内容进行复核。
3、8月31日前,学校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计委(物价)、教育、财政、纠风等部门组织人员对学校进行开学前收费公示的督促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的具体工作
新学期开学前后到10月底为督促检查阶段,计委(物价)、教育、财政、纠风等四部门对学校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各类矛盾。
9月中旬起,市计委(物价)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市纠风办等部门负责对高等院校和各系统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和全市性的抽查;中、小学和其他学校的检查由区县物价检查机构负责。10月底以前对应实行收费公示的学校都检查到位,所有检查与已布置的“行风评议回头看”及自查自纠相结合,不增加受检单位工作量。检查形式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并邀请人大、政协、行风评议代表等参加。
对不按规定实行公示、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以及各种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请教育等部门予以通报和处理。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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