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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技援项目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开行发[2002]2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2002-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技援项目配套资金的使用,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援项目配套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事先审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银行总行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第二章 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 根据开发银行《关于下达总行本级2002年费用计划的通知》(开行发〔2002〕85号),国际金融局为技援项目配套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援项目配套资金预算的申报。在批复的预算及权限范围内负责技援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使用与审核,并接受财会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国际金融局建立技援项目配套资金台账,台账由国际金融局综合处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 财会局机关财务处负责对技援项目配套资金进行单独会计核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七条 技援项目配套资金的开支范围仅限于与技援项目相关的费用支出,如:培训费、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翻译费、补贴、办公用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通讯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礼品费、以及为专家租用办公室、交通工具、为咨询公司支付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财政部收取的项目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行领导批准的预算额度内。

  第四章 审批制度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开发银行各相关部门使用技援项目配套资金,严格执行事先向国际金融局申报开支预算、分级审批的程序。具体审批程序遵照《关于明确总行本级费用开支审批权限的通知》(开行发〔2002〕102号)执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事先审批程序,严禁各部门先开支后报批、越级申报或未经许可擅自开支。

  第十条 技援项目配套资金在年度计划额度内,单笔(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内,由国际金融局财务审批人审批并经技援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核批后支出;单笔(项)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的(含)支出,国际金融局及技援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审核,技援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后支出;单笔(项)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国际金融局及技援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审核,技援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支出。

  第十一条 技援项目配套资金的开支标准、报销制度等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开发银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先开支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给予主办单位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金融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
200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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