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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榕价费字[2000]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7 | 生效日期:2000-01-18 |
市老干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物委)、财政局:
根据省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从原来一般课程60元/人?门?年,每增加一门加收30元/人?年,调整为一般课程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人?门?年;电子琴、电脑、烹饪、书画研修班等四门教学费用较高的课程调整为120元/人?门?年,钢琴研修班调整为160元/人?门?年。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上述收费从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学校应到市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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