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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单位199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16 | 生效日期:2000-02-16 |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3月13日开始,对省属单位199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审工作的具体安排 1、审验对象:凡1999年度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在榕省属部门或单位(包括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下同),均为这次年审对象。该年度之外应领而未领证的收费单位,亦应参加年审并补办领证的有关手续。
2、审验地点:省物委多功能会议室(鼓楼区湖东路78号6层),联系电话:7821021。
3、审验方法及内容: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116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结论的评定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59号)规定办理。除此之外,这次审验要求各单位提供《票据准购证》,学校还应提供代办费项目和标准作为新的审验内容。
4、收费单位必须携带的材料: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报告书;各收费单位的《票据准购证》;收费票据存根(含学校代办费票据以及未使用完的票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总帐与明细帐;收费审批文件;本单位编制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年审前,各收费单位应认真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报告书》所列内容逐项填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整理好审验的其他有关资料,做好年审的准备工作。
二、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及要求 1、收费年审工作由省物委、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成立收费年审工作小组,采取集中审验、上门审验和复审相结合的方法,分阶段地对各收费单位进行审验。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带队,组织所属收费单位按年审时间安排接受年审。
2、各部门和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年审。在年审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并依据审验内容认真填写《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报告书》(一式三份),年审时请主管部门组织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和收费主管人员根据要求携带有关材料,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
3、为加强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资金的管理,凡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换证和变更手续的,必须在年审前办理有关手续。乱收费或收费资金未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的收费单位,严格按省政府第53号令和省纪委、省监察厅闽纪发(1998)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4、审验机关和被审验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本年度的收费审验工作。对逾期不接受年审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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