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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轻便摩托车更新改报二轮摩托车牌征收交通管理设施配套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榕价费字[2000]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18 | 生效日期:2000-03-01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请求核定对轻便摩托车更新改报二轮摩托车牌的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市委办公厅1999年12月22日会议纪要(二七八)精神和省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征收二轮(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设施配套费问题的批复》(闽价(1998)费字37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自愿要求将轻便摩托车更新改报二轮四冲程摩托车牌的摩托车一次性补征收交通管理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已一次性缴纳交通管理设施配套费5000元的轻便(二冲程)摩托车补征收3000元;
2、对1992年前非竞买牌的轻便(二冲程)摩托车补征收4800元;
3、对竞买牌的轻便(二冲程)摩托车征收1800元;
4、此次补征轻便(二冲程)摩托车改报二轮四冲程摩托车一次性补征交通管理设施配套费从当月起十年内每年年检时免交交通管理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变更改报的轻便(二冲程)摩托车管理办法仍按闽价(1998)费字376号执行。
以上规定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你支队应通知执收单位及时到市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由市收费局直接征收,缴存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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