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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0]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17 | 生效日期:2000-02-17 |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人事厅:
随着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各级人事部门相继组建了不同类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业务范围不断扩展,我省原有关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的规定已难以涵盖新的业务范围。一些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借机乱收费,扰乱了人才交流市场的正常秩序。为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3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我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机构收费分为两部分(详见附表):第一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人才流动服务费;第二部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
二、从2000年4月1日起,全省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自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以省定标准以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五、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和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的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分别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公布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投诉电话。
六、人才流动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人才流动服务费项目和标准表(略)
附件2: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项目和标准表(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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