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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粤价[2000]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2000-03-01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发文日期:2002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民政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按社会福利企业的年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大小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1995〕25号)中有关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各地要严格按省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广东省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费标准(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0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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