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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政办[2000]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13 | 生效日期:2000-03-13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公布第四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自发文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文件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抵制。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注销有关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上的取消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监管。
四、有关执收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停止对取消项目的收费。对已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执收单位仍在收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级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对已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除没收其所得上交财政外,并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第四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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