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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审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13 | 生效日期:2000-02-13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
近来各地反映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制的改变,要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年审权限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自治区未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审工作做出新规定前,仍实行由各地、市、县物价部门核发及物价、财政、审计三家联合年审。年审费统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函[1996]70号文规定的0.4%收取。对年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由当地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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