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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办价格[2000]17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2000-04-01
 

文化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国家图书馆申请调整证卡工本费及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文计函[1999]1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图书馆将现行的馆际互借证、外文借书证、中文第一借书卡、中文第二借书卡、基藏库阅览卡、普通阅览卡等6种证卡合并为统一的国家图书馆读者卡后,新读者卡的制作、发放成本有所提高,同意将多种证(卡)合并后的新读者卡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卡20元;临时读者卡(有效期1个月)每卡工本费标准调整为5元。
  国家图书馆对读者卡实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费为每卡每次10元。国家图书馆收取读者卡年度注册费后,不再收取验证费。

  二、国家图书馆对外提供的文献拍照、检索、资料、复制等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国家图书馆根据提供上述服务的成本情况制定,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三、国家图书馆应到我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四、国家图书馆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0年03月0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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