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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2000]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2-21 | 生效日期:2000-03-01 |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托幼办、各有关单位:
随着教育的不断深化改革,幼儿教育层次、深度要求也逐步提高,托幼园所的保教成本不断提高。为解决经费的不足,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市领导同意,现就我市托幼园所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托幼园所保教费平均调整幅度在20%左右安排,各类园所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街道、镇村办园加收保教费50元/月?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办园对外招生加收借读费仍维持40元/月?人。
三、假期留园费,全日制幼儿留园(所)费一天加收5元,寄宿制幼儿留园(所)一天加收8元。
四、其它的收费及规定仍按穗价[1997]175号文件执行。
五、本收费标准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市属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拟出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附件:广州市托幼收费调整表(略)
广州市其他机构
200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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